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四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朱光仁~B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