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42號

原告成大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夙惠

被告 林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管理費,然依成大投資廣場住戶公約規約第17條約定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住戶公約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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