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撲克牌22副,因被告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6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之物,核係供被告為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押之撲克牌22副部分,則與其本案六合彩賭博犯行無涉,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物品名稱│數量│├──────────┼───────────┤│傳真機│1台│├──────────┼───────────┤│錄音機(內含六合彩封│1台││牌錄音帶1捲)││├──────────┼───────────┤│計算機│1台│├──────────┼───────────┤│簽單│5張│├──────────┼───────────┤│六合彩總組數對照表│9張│├──────────┼───────────┤│六合彩簽注單收據│2本│├──────────┼───────────┤│當日簽注總表│1張│├──────────┼───────────┤│開獎號碼紀錄表│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