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松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松亨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松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75號、105年度嘉簡字第332號、105年度嘉簡字第5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1,000元折算│罰金,以1,000元折算│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06日│105年01月07日│104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7│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61│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9│││1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75號│105年度嘉簡字第332號│105年度嘉簡字第5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29日│105年03月07日│105年04月2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75號│105年度嘉簡字第332號│105年度嘉簡字第509號││判決││││││├────┼──────────┼──────────┼──────────┤││判決│105年02月25日│105年03月24日│105年05月12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5年度執字第1110│署105年度執字第2251│署105年度執字第2345│││號│號│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