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隆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