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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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丙○○及乙○○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共同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等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九、○八五││├───────┼─────────┼──────────────┤│送達郵資│三七九│原繳三九○元,已退一一元│├───────┼─────────┼──────────────┤│測量費│○││├───────┼─────────┼──────────────┤│合計│九、四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