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號
自訴人甲○○右自訴人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未據自訴人委任律師代理,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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