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吳陳鐶 訴訟代理人吳維雅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丁○○、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丁○○、戊○○○、甲○○、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零捌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