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案件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即 賴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王聰明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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