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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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顏悠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周起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明宏
陳冬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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