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 吳瑞英 相對人 邱金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2年8月19日,約定利息、違約金均如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2年6月2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高雄│左營│左南│670│建│641│80分之2│├─┼───┼───┼───┼───┼─┼─────┼──────┤│02│高雄│左營│左南│670-1│建│268│80分之2│├─┼───┼───┼───┼───┼─┼─────┼──────┤│03│高雄│左營│左南│670-2│建│218│80分之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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