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悠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起成
周明宏 陳冬妹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