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二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附表~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康波那國際開發設計│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肆萬壹仟肆佰零貳│0000000││││工作室│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