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О號
自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