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達元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其所犯竊盜罪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