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予審判,而裁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其之前逃亡中國大陸,家中事情均未處理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