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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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83號原告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炳霖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第三庭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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