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31號聲請人 何汶珊何明珠 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債務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及覆議審查表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上開事件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且依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核閱之結果,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清算救助,於法相合,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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