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俊哲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吳祚丞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