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6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前(自98年1月至98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薪資單)│├───────────────────────────┤│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 陳尚浩 、 張碧珠 」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預納郵費新臺幣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