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5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4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75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以98年度毒偵字第459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驗餘淨重0.0753公克),送鑑定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200132號鑑定書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753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上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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