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為不起訴處分)為警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以下簡稱安非他命)1包(毛重0.3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為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5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