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9號
原 告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祥月
訴訟代理人 蘇彩惠
詹賀勛
被 告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9號
原 告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祥月
訴訟代理人 蘇彩惠
詹賀勛
被 告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