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4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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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065號
原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被   告  王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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