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駿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
之債權,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讓與予立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再由立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聲請人,此有讓渡書、債權讓
與聲明書可證,因聲請人依相對人公司之地址「台南縣永康
市○○街○○號1樓」送達,經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退回
,有存證信函可按,為此聲請准予裁定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對相對人公司之地址為「台南縣永康市
○○街○○號1樓」,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為「台南市
○區○○路○○○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及戶籍謄本各乙件為憑,聲請人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
○戶籍地址(或其確定之住所)為補充送達,與前揭聲請公
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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