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甲○○
      己○○
      戊○○
      庚○○
           6號2樓
      丙○○
      丁○○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甲○○、己○○等五
人對於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上訴
人甲○○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扣除上訴人甲○○已經繳納
之1,500元,尚有第二審裁判費825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
上訴人己○○、戊○○、庚○○、丙○○、丁○○部分,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5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40元,扣除
上訴人己○○、戊○○、庚○○、丙○○、丁○○已繳納之1,50
0元,尚有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己○○、戊○○、
庚○○、丙○○、丁○○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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