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1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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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告丙○○、
        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1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李英章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仟陸佰伍
拾伍元及附表一所載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肆萬捌仟捌佰捌拾
元及附表二所載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佰元由被告丙○○、乙○○連帶負擔,餘壹仟玖佰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法官 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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