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耕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耕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耕緯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者,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及附表編號2至27所示各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節,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稽。再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惟依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且應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並在外部界限即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33年4月)以下,亦不得超過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6、7至8、13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暨附表編號9至12、16至27所示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8年7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俱屬詐欺之犯行,罪質相同,又其犯罪時間介於111年7月至8月間,時間相距非遠,為本質、時間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相類似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並考量受刑人侵害社會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矯治必要,及整體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之一般預防目的等一切情狀;兼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於所宣告最重刑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合併刑度即內部界限有期徒刑28年7月以下之範圍,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故應與前述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併執行之,且無須特別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明。

四、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檢具檢察官原聲請書之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雖提出刑事聲請狀表示不同意定應執行刑等語,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之刑,均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並未有何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是本件不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即得依法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以,受刑人雖表示不同意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仍無礙檢察官之適法聲請,末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1、433、548號

112年9月25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附表編號1至6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1、433、548號

112年9月25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1、433、548號

112年9月25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1、433、548號

112年9月25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1、433、548號

112年9月25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1、433、548號

112年9月25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7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92號

113年3月6日

同左

113年4月15日

附表編號7至8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駁回上訴確定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7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92號

113年3月6日

同左

113年4月15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7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112年10月19日

同左

112年11月21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7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112年10月19日

同左

112年11月21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7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112年10月19日

同左

112年11月21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1年7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94號

113年6月27日

同左

113年8月6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8月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3號

113年1月17日

同左

113年2月22日

附表編號13至15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8月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3號

113年1月17日

同左

113年2月22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8月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3號

113年1月17日

同左

113年2月22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2月27日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7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111年7月19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79號

114年1月17日

同左

114年2月28日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7月12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79號

114年1月17日

同左

114年2月28日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70號

113年10月25日

同左

113年12月3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70號

113年10月25日

同左

113年12月3日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70號

113年10月25日

同左

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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