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99號
原 告 青梅竹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拾貳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參
元由被告戊○○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參元由被告己○○負
擔、新臺幣壹佰貳拾參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參
元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