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晶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為委任關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屬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650,000元;又原告有3人,分別主張其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
存在,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
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核定為
4,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
5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46,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6,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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