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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