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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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東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東簡字第18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欄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