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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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告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 顏啟安 、 顏啟雄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