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順天律師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
9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嗣具保人乙○○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係居住於高雄市○鎮區○○街1之10號、高雄市○鎮區○○路○○巷○○弄○號2樓等處,嗣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且均拘提無著之事實,有繳納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附卷可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另本院復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攜被告到庭等情,亦有送達證書及戶役政資料為證。是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高增泓法官方百正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