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有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99年度訴字第72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7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