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胡學秀 債務人 蔡政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政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蔡聰珍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蔡聰珍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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