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7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70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林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9月17日向訴外人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家樂福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詎未依約繳納電信費,截至100年5月17日止,被告尚積欠
家樂福電信電信費新臺幣(下同)5,010元,而訴外人家樂福電
信業於102年12月12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
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信門號申請書
、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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