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