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學松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7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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