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41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簡嘉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柒拾柒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俊男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800÷(5+1)≒300(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1,800-300)×1/5×(9/12)≒2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800-225=
1,575。
4.原告得請求賠償之車輛修復費用為9,515元【計算式:1,575元
+7,940元=9,515元】。
附註:
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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