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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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 黃柏樺 訴訟代理人 黃朝仁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告 黃振豪
吳萬清 吳木壽 吳百峰 張添枝 張金花 吳廷安 吳崇銘 吳榮東 吳榮宗 吳雨軒 吳崇鈺 吳春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具狀聲明被告 吳萬來 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否則本件訴訟依法當然停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