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請人 郭明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未完整,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