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余聰毅
余宗憲 吳銀郎 吳聰榮 即吳 楊麗琴 之繼承人 吳志雄 即 吳楊麗琴 之繼承人 吳月秋 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王仁樂 余月鳳 蔡秉逸 洪妍玲 洪郁婷 蕭麗美 蕭本融 蕭洪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哲弼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49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萬5,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