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68號原告 林秀香 被告 莊添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9年度家補字第47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國稅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審查表及民事起訴狀為證,且核其訴訟性質及內容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