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 黃柏樺 訴訟代理人 黃朝仁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告 黃振豪
吳萬清 吳木壽 吳百峰 張添枝 張金花 吳廷安 吳崇銘 吳榮東 吳榮宗 吳雨軒 吳崇鈺 吳春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被告 吳柯樹蘭 即 吳萬來 之承受訴訟人
吳煥棋 即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吳月燕 即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吳燕惠 即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系爭土地共有人吳萬來所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土地,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由被告吳煥棋以分割繼承為移轉登記之原因取得所有權),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