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4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在本院新店大樓第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4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在本院新店大樓第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