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66號│├──┬─────────┬──────┬──────┬──┬───┤│編號│發行公司│金融債券期別│金融債券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1年度1-1期│000000000000│1│30000│││限公司│││││├──┼─────────┼──────┼──────┼──┼───┤│00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1年度1-1期│000000000000│1│3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