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9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德芳 、 曾瓊慧 、丙○○、 李佳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壹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