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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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楚瑜 (原名 宋國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醫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宋楚瑜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3685號判決判處徒刑1年6月確定;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1587號判決判處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2年5月7日執行完畢。
二、宋楚瑜於民國96年間擔任 吉安 醫院董事長, 陳美琴 在吉安醫院擔任助理,吉安醫院負責人則為醫師 鄭燿賢 。96年2月1日,宋楚瑜代表吉安醫院與 蔡秀霞 即 聖公媽 護理之家簽立醫療合作合約書,由聖公媽護理之家委任吉安醫院提供醫療服務,期間至97年1月31日止。詎宋楚瑜與陳美琴 明知渠 等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於96年2月至3月間,一同前往聖公媽護理之家,由宋楚瑜自稱「宋醫師」,而與陳美琴輪流為病患 陳金銓 等人看診、開立藥物(看診病患、時間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嗣再由吉安醫院不知情之人員將藥品交付病人,以此方式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陳美琴則經原審判處徒刑有期徒刑一年,減為六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三、案經蔡秀霞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101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2年1月3日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被告宋楚瑜均未在監在押(醫上更卷80至94、117至135頁),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證據能力: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就蔡秀霞及共同被告陳美琴於警訊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均曾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未聲請傳喚詰問(醫上訴卷41、42頁);且陳美琴於原審,蔡秀霞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時,均已到庭接受詰問,已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審理時又未提及渠等於警訊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於本院前審時,雖否認 李世昌 、陳金銓、 曾鳳春 、 許秀鶯 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醫上訴卷41、42頁)。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蔡秀霞、李世昌、陳金銓、曾鳳春、許秀鶯、 林姿妤 、鄭燿賢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陳述,業於供前具結,有證人結文附卷可稽。渠等所述又無不可信之情形;陳美琴於原審,許秀鶯於本院前審, 鄭月霞 、蔡秀霞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復均已到庭接受詰問。除此.被告、檢察官並未再聲請對質詰問及捨棄對質詰問(醫上訴卷42、211頁),則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㈢、至於告於本院前審時雖否認鄭月霞警訊陳述之證據能力(醫上訴卷41頁),唯本院並未援引上開警訊筆錄作為認定被告違犯本件醫師法之證據,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楚瑜於本次發回更審後,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惟被告宋楚瑜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時,均否認有違反醫師法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單純拜訪聖公媽護理之家,順便將聖公媽護理之家護理長整理好之病患資料帶回吉安醫院,再由醫師開立處方,我並未執行醫療業務等語。
二、經查,被告宋楚瑜於96年間擔任吉安醫院董事長,陳美琴在吉安醫院擔任助理,吉安醫院負責人為醫師鄭燿賢,96年2月1日,被告宋楚瑜代表吉安醫院與蔡秀霞即聖公媽護理之家簽立醫療合作合約書,約定由吉安醫院之醫師到聖公媽護理之家執行支援門診科別治療之醫療服務,期間至97年1月31日止。及被告宋楚瑜、陳美琴均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暨聖公媽護理之家病患陳金銓、 魯德 、 吳建貿 、 陳常清 、 林坤永 、 張簡金川 、 符業成 、李世昌、 張榮原 、 呂成獻 、 林東成 、 劉百輝 ,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間經診療及開立處方箋等情,業據蔡秀霞、鄭燿賢、陳美琴證述明確,並有醫療合作合約書、衛生署97年7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70212663號函、陳金銓等12人之醫師診療紀錄、處分箋影本可佐(偵一卷10至33、57、61至63頁)。被告宋楚瑜就上開各情,亦未爭執,此部分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次查,被告宋楚瑜雖否認與陳美琴輪流為附表一所示病患看診,然:
㈠、蔡秀霞證稱:我是聖公媽護理之家的負責人,96年間吉安醫院派1位業務來推廣可以安排醫師到護理之家看診,我有到吉安醫院參觀之後才簽約,宋楚瑜、陳美琴來看診,護理之家的護理長、護士會跟診,護理長鄭月霞向我反應陳美琴在看診、宋醫師在後面,護理長與護士告訴我,有時候是陳美琴在看診、寫藥名,約一個多月後,我問宋楚瑜為何是陳美琴寫藥,結果宋楚瑜就沒有再來,我再問他為何不看診,他又說其他安養中心很忙;宋楚瑜來看診約2、3個月等左右語(偵二卷103頁、原審一卷80頁)。而聖公媽護理之家護理長即證人鄭月霞於偵查時證稱:我在96年間看過宋楚瑜來護理之家看診,約1、2個月,當時他叫宋國展,還帶陳美琴過來,我會跟診,起初是宋醫師看診,陳美琴登記、寫,後來變成陳美琴在看診,我覺得奇怪就向負責人蔡秀霞報告等語(偵二卷114、115頁),及於本院前審時證稱:與吉安醫院簽約後,吉安醫院派人到聖公媽護理之家來看病,剛開始多由我陪同,我如果沒有陪同,也會有其他護士陪同。
合作之初,宋楚瑜有來聖公媽護理之家,來幾次已不記得,但至少三次,大約維持了一個多月,因為一個禮拜會來一次。聖公媽護理之家的病人會有一些慢性病,需要長期吃藥控制,偶而會有感冒,或泌尿道急性病症。把病人帶到宋楚瑜醫師的面前,由病人向宋醫師陳述他的病情,宋醫師他會如同一般醫生看病一樣,他旁邊會有一個跟診的小姐。剛開始是宋醫師去看,寫一寫,後來幾次他看完病人,再去跟別的病人講話,就由陳美琴自己在病歷上寫,寫在他們自己帶來的病歷,但聖公媽護理之家也會有病歷記載醫生開的處方。
宋楚瑜穿著醫師白袍來,陳美琴是穿一般的服裝,當時介紹陳美琴是秘書,我們大家都叫宋楚瑜為宋醫師等語(醫上訴卷64至67頁)。又證人曾鳳春、許秀鶯(聖公媽護理之家看護員)於偵查時均證稱,渠等確均有看過宋楚瑜來護理之家幫病人看診等語(偵二卷113、115、116頁);本院前審時,許秀鶯仍證稱:聖公媽護理之家跟吉安醫院合作後,有看過宋楚瑜二、三次,鄭月霞介紹說他是宋醫生,我看到他幫病人看病。我有看見宋楚瑜幫病人看病,由陳美琴書寫等語(醫上訴卷68、69頁)。除此,聖公媽護理之家患者陳金銓、李世昌亦證稱:我知道宋醫師,他在護理之家幫我看過診,他都會帶一位小姐來等語(偵二卷17、111、112頁)。是以,被告宋楚瑜自稱醫師而在聖公媽護理之家為病患看診,迭據該護理之家負責人、員工、病患明確指證在卷。
㈡、酌以陳美琴證稱:於96年2月至3月間有與被告宋楚瑜一起至聖公媽護理之家;有次剛好醫生請假,我跟宋楚瑜去拜訪,因為宋楚瑜是醫生,他表示當天可以代為看診,他請我在旁邊用便條紙註記感冒或咳嗽,這次宋楚瑜有拿聽診器檢查病患的身體;及稱:「(妳稱妳有幫宋楚瑜作記錄的該次,宋楚瑜有自稱是醫生?)是,在醫院大家都知道」等語(原審一卷81頁),亦即共同被告陳美琴明確指證被告宋楚瑜確曾自稱為醫師,及為聖公媽護理之家患者看診無訛。況且,被告宋楚瑜亦自承:「(對於聖公媽之員工、、病人指證你去看診,自稱宋醫師,有何意見)蔡秀霞要面子,都跟朋友這樣稱呼我」等語(偵二卷153頁),亦即自承蔡秀霞等人確稱呼其為醫師。是以足見前揭各該證人(聖公媽護理之家負責人、護理長、員工、患者)之證述內容,顯非虛言。
㈢、又被告宋楚瑜雖以前詞置辯稱,陳美琴亦曾稱:平常我與宋楚瑜是到護理之家拜訪視察,詢問病患有關支援醫師之看診狀況;不是看診,是去視查我們派去的醫生在該處的服務狀況等語(原審一卷80、81頁)。而卷附聖公媽護理之家醫師診療紀錄上,均已蓋有醫師鄭燿賢之印文。然:證人即吉安醫院醫師鄭燿賢證稱:卷內聖公媽護理之家病患陳金銓等人的診療紀錄,經我檢視後確認不是我的字跡,我沒有去支援過聖公媽護理之家,當然不是由我開立處方箋,也沒有人將護理之家的患者症狀拿給我看診或開處方箋;不知為何蓋其印章等語(偵二卷144、145頁、原審醫訴卷41至43頁)。
蔡秀霞亦證稱:不是鄭燿賢來看診等語;曾鳳春、 許秋鶯 亦分別稱證稱:沒看過鄭燿賢,鄭燿賢沒來過護理之家等語(偵一卷78頁,偵二卷113、116頁),自難認吉安醫院有另行指派醫師前往聖公媽護理之家看診。況且,被告及陳美琴亦未能陳明,吉安醫院與護理之家簽約後,於上開96年2、
3月間,吉安醫院究竟係指派那位醫師前往護理之家看診。為此,所謂去視查吉安醫院派去的醫生之服務狀況等語,顯屬避重就輕之詞,要無可採。
四、至於蔡秀霞雖證稱:向被告反應後,被告就沒來看診,後來就換一個林醫師(指 林其昀 );證人鄭月霞亦證稱:另有林其昀來看診(偵二卷114、115頁,醫上訴卷242、243頁)。且附表一、二所示聖公媽護理之家留存之醫師診療紀錄上蓋有鄭燿賢醫師之印文,而附表二之診療紀錄更為99年4月以後至同年10月間之看診紀錄。然被告宋楚瑜堅稱林其昀非其所應徵及僱用,其亦不知林其昀無醫師執照,更未指派林其昀到聖公媽護理之家看診等語。酌以:㈠、林其昀另經檢察官通緝尚未起訴,而核閱本案全卷及經調閱鄭燿賢、林其昀之另案偵查卷證結果,均無任何林其昀之筆錄(醫上更卷55至58、71頁),鄭燿賢亦未稱係由被告指派林其昀前往看診,自難逕認就附表二部分,被告與林其昀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㈡、再則,蔡秀霞證稱:被告來看診2、3個月,林其昀看診時間大概6至8個月等語(醫上訴卷242、243頁)。證人鄭月霞證稱:被告帶陳美琴來看診,期間約1至
2個月,林其昀看診較久;合作之初,被告有來幾次看診,記憶中至少有3次,大約維持1個多月等語(醫上訴卷64頁;偵卷114、115頁);證人許秀鶯則稱:被告與一位小姐來看診,期間約1至2個月;記憶中看過被告2、3次等語(偵卷115、116頁,原審卷68、69頁);證人陳美琴又稱:於96年2、3月間與被告去聖公媽護理之家(原審卷81頁)。是各該證人所稱被告至聖公媽護理之家看診之期間,顯係與陳美琴同去之96年2、3月間,亦即附表一所示部分。
㈢、又就附表一、二所示聖公媽護理之家留存之醫師診察紀錄雖係96年2月至10月間之看診紀錄,但蔡秀霞已證稱:「依據醫師診察紀錄的筆跡來看,從頭到尾都是林醫師的筆跡,剛開始簽約的前兩三個月,雖然是宋醫師來看病,但都沒有寫醫師診察紀錄,是在林醫師接下來看病的時侯,他就有寫醫師診察紀錄,但是我們要求他們要補前面醫師診察紀錄的資料,所以也是由林醫師補前面的醫師診察紀錄資料。」等語(醫上訴卷243頁),自難認各該診察紀錄係被告所記載及蓋用鄭燿賢醫師之印章。㈣、況且,起訴書並未認定附表二所示診療紀錄係被告所為或林其昀所共犯,亦未認定鄭燿賢之印文係被告蓋印。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逕認就附表二看診紀錄所示違反醫師法之犯行,被告亦為共犯。
五、綜上所述,被告宋楚瑜與陳美琴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共同於事實欄所示時地,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
㈠、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醫師法第2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所稱「醫療業務之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之。核被告宋楚瑜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宋楚瑜與陳美琴就附表一所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又所謂「業務」,係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括多數行為,無論受其診治之人多少,或同一人受診多少次,應均包括於一個醫療業務行為之概念,僅構成一罪,被告宋楚瑜所為數次醫療行為即應評價認係一罪。
㈢、被告宋楚瑜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3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1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2罪接續執行,於92年5月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原審認被告宋楚瑜違反醫師法罪證明確,因而適用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1條(漏載)、第47條第
1項規定。並審酌被告宋楚瑜明知未取得醫師資格,竟仍前往聖公媽護理之家看診,非法執行醫療行為,影響醫療品質,妨害病患健康,無法保護病患權益,且被告宋楚瑜前於88年間既曾有違反醫師法前科,有前案紀錄表可參,竟再犯本件違反醫師法犯行,惡性非輕。又本件違反醫師法犯行主要由宋楚瑜自稱宋醫師看診;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暨再敘明被告違反醫師法之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無同條例第3條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認事用法,核無不合。被告宋楚瑜提起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陳美琴雖稱:被告雖有用聽診器為患者聽診,唯既無證據證明該聽診器為被告所有,自不得依醫師法第28條沒收之必要。
八、被告宋楚瑜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本院99年醫上訴7號判決後.不得再上訴三審,業已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慧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附表一:│├──┬────┬──────┬─────────┤│編號│患者│看診日期│備註│├──┼────┼──────┼─────────┤│1│陳金銓│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0頁)││││96年3月19日││├──┼────┼──────┼─────────┤│2│魯德│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1頁)││││96年3月19日││├──┼────┼──────┼─────────┤│3│吳建貿│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2頁)││││96年3月19日││├──┼────┼──────┼─────────┤│4│陳常清│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3頁)││││96年3月19日││├──┼────┼──────┼─────────┤│5│林坤永│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4頁)││││96年3月19日││├──┼────┼──────┼─────────┤│6│張簡金川│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5頁)││││96年3月15日││├──┼────┼──────┼─────────┤│7│符業成│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6頁)││││96年3月19日││├──┼────┼──────┼─────────┤│8│李世昌│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7頁)││││96年3月19日││├──┼────┼──────┼─────────┤│9│張榮原│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18頁)││││96年3月19日││├──┼────┼──────┼─────────┤│10│呂成獻│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第19頁)││││96年3月19日││├──┼────┼──────┼─────────┤│11│林東成│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20頁)││││96年3月19日││├──┼────┼──────┼─────────┤│12│劉百輝│96年2月06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2月2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3月05日│卷21頁)││││96年3月19日││└──┴────┴──────┴─────────┘┌────────────────────────┐│附表二:│├──┬────┬──────┬─────────┤│編號│患者│看診日期│備註│├──┼────┼──────┼─────────┤│1│陳金銓│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卷10頁)│├──┼────┼──────┼─────────┤│2│魯德│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4月30日│訴卷103、104頁)││││96年05月14日│││││96年05月28日│││││96年06月11日│││││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吳建貿│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30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卷12頁)│├──┼────┼──────┼─────────┤│4│陳常清│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卷13頁)│├──┼────┼──────┼─────────┤│5│林坤永│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04月30日│卷14頁)│├──┼────┼──────┼─────────┤│6│張簡金川│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卷15頁)│├──┼────┼──────┼─────────┤│7│符業成│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04月30日│卷16頁)││││96年05月14日│││││96年05月28日││├──┼────┼──────┼─────────┤│8│李世昌│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96年04月30日│(偵一卷17頁)│├──┼────┼──────┼─────────┤│9│張榮原│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04月30日│卷18頁)│├──┼────┼──────┼─────────┤│10│呂成獻│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卷19頁)│├──┼────┼──────┼─────────┤│11│林東成│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卷20頁)│├──┼────┼──────┼─────────┤│12│劉百輝│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偵一││││96年04月30日│卷21頁)│├──┼────┼──────┼─────────┤│13│ 吳黃幣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05、106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14│ 呂來豫 │96年05月28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04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07至109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15│ 林蘇正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10頁)│├──┼────┼──────┼─────────┤│16│ 池玉英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11至113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17│ 陳秀蘭 │96年06月0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1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25日│訴卷114至116頁)││││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18│ 周祖彪 │96年05月28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04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17至119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19│ 鍾文芳 │96年06月17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7月09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7月23日│訴卷120至122頁)││││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20│ 余林貴鸞 │96年04月30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25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10月29日│訴卷123至124頁)││││││├──┼────┼──────┼─────────┤│21│ 顏旭偉 │96年09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10月01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25頁)│├──┼────┼──────┼─────────┤│22│ 林肇源 │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4月30日│訴卷126至129頁)││││96年05月14日│││││96年05月28日│││││96年06月11日│││││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23│ 楊張寸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30至131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24│ 陳博文 │96年05月28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11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25日│訴卷132至134頁)││││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25│ 許芙蓉 │96年06月2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35頁)│├──┼────┼──────┼─────────┤│26│ 曾錫達 │96年06月07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36頁)││││││├──┼────┼──────┼─────────┤│27│ 邱陳流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37至139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28│ 李作南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40至142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29│戴 蔣環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04日│訴卷143至145頁)││││96年06月11日│││││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0│ 李春金 │96年04月30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14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5月28日│訴卷146至148頁)││││96年06月11日│││││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1│ 姜陳迎 │96年07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7月23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8月08日│訴卷149頁)││││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32│ 盧黃金 對│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04日│訴卷150至152頁)││││96年06月11日│││││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3│ 陳土性 │96年06月0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11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25日│訴卷153至155頁)││││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4│ 盧石柱 │96年07月23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8月0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8月20日│訴卷156至157頁)││││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35│ 連素珠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58至160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6│ 顏水龍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61至163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7│ 李興旺 │96年05月28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11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25日│訴卷164至166頁)││││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8│ 徐金榮 │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4月30日│訴卷167至169頁)││││96年05月14日│││││96年05月28日│││││96年06月11日│││││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39│ 陳金泉 │96年10月03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70頁)││││││├──┼────┼──────┼─────────┤│40│ 洪陳貴 是│96年09月20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71頁)│├──┼────┼──────┼─────────┤│41│ 曾明福 │96年09月1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72頁)│├──┼────┼──────┼─────────┤│42│ 陳進益 │96年04月02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4月16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4月30日│訴卷173至174頁)││││96年05月14日│││││96年05月28日│││││96年06月04日││├──┼────┼──────┼─────────┤│43│ 鄭福仁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75至176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44│程 王烏甜 │96年06月18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77頁)│├──┼────┼──────┼─────────┤│45│ 康黃月枝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78至180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46│ 林吳月嬌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04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82至184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47│ 辛發法 │96年10月2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85頁)│├──┼────┼──────┼─────────┤│48│ 王宗祥 │96年07月13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86頁)│├──┼────┼──────┼─────────┤│49│ 曾順興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11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25日│訴卷187至189頁)││││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50│ 王智惠 │96年10月15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90頁)││││││├──┼────┼──────┼─────────┤│51│ 張曹盆桃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91至192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52│ 莊美華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93至194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53│ 胡家瀞 │96年10月03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10月29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195至196頁)││││││├──┼────┼──────┼─────────┤│54│ 陳姜金葉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197至199頁)││││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55│ 林慶隆 │96年05月28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11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25日│訴卷200至201頁)││││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56│ 呂黃素月 │96年05月28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6月11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25日│訴卷202至203頁)││││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57│ 陳瓦 │96年05月14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05月28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96年06月11日│訴卷204至206頁)││││96年06月18日│││││96年07月09日│││││96年07月23日│││││96年08月08日│││││96年08月20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01日│││││96年10月29日││├──┼────┼──────┼─────────┤│58│ 許上琳 │96年10月01日│醫師診療紀錄,蓋有││││96年10月29日│鄭燿賢醫師章(醫上│││││訴卷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