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醫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醫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醫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楚瑜 原名 宋國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醫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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